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础,规范管理行为,保护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学校与个人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施工方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施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工作作为永恒主题来抓。
第三条 建立学校、后勤处、施工方为责任主体的三级管理体制,逐级管理、逐级落实。
第二章 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第四条 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目标为:一杜绝、一消灭、一减少,即杜绝重大死亡事故,消灭重大伤残事故,减少一般受伤事故。
第五条 项目安全管理具体指标为:控制重大死亡事故率为0%,重大伤残事故率为0.5%,一般受伤事故1-3%。
第六条 实施项目生产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把安全管理目标分成若干个具体目标,签订安全责任状,横向到每个项目参建单位,纵向到每一个参与建设班组和个人。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 项目承包负责人应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文明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教育、培训施工作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有效地组织、指挥承包项目施工,顺利完成施工任务。
第八条 1000m2和3层以下的房屋建筑的施工项目,必须配备兼职安全员。1000m2和3层以上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兼职或专职安全员须报学校保卫处、后勤处备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必须由本人交验。
第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十三不准”:
(一)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二)4米以上操作不挂安全网不准施工。
(三)不准穿拖鞋或赤脚施工作业。
(四)脚手架不准使用劣质材料。
(五)不准酒后上架操作。
(六)有高血压、心脏病者不准进行高空作业。
(七)电线、电器必须专人安装,不准乱搭乱接。
(八)施工现场不准闲杂人员和小孩进入。
(九)电器开关必须加箱加锁,否则不准施工。
(十)危险位置和机具未挂牌、未采取防护措施,不准施工。
(十一)特殊工种(如电工、电焊工、吊装设备)无证不准上岗操作。
(十二)所有电气器具和设备金属外壳必须进行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但两者严禁同时进行),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十三)不准无生产厂家,无明确生产日期,无出厂合格证或未经相关质检部门检验取得合格许可证明,过期破损的起重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安装使用。
第十条 坚持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制度,保卫处、后勤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工程各项目进行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各施工项目部必须经常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否则不准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行惩罚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合格者,一经发现给予通报。
(二)施工现场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施工方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在检查时,施工现场如发现有人未戴安全帽或穿拖鞋、赤脚者,立即请出施工现场并进行批评教育。如发现未按规定架设安全网、“四口”、“临边”未加装防护设施者,立即责令限时整改。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挂牌施工,场内道路通畅、材料分类堆放整齐,现场无乱砖杂物,临教学区、道路、湖边建筑必须按规定构筑围栏和加设防护遮栏。
第十三条 出现重大伤亡事故,项目承包负责人应及时向后勤处、保卫处及相关部门报告,配合处理相关事宜,不留后患,做到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未处理不放过、未接受教训不放过。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后勤处安全员和现场安全员有权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材料拒绝使用,有权对不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办事的人和事做出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