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项目及时交付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时段、依据、条件、程序和内容,新建、扩建、提质改造、零星项目等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应遵循本办法,未按本办法组织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竣工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一)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满足使用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二)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筑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五条 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有必要时,下同)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有必要时,下同)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经按建设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必要时,下同)已完成项目施工或监理工作总结。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质量进行自查自检,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要求后,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向学校基础建设中心提交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验收申请和规范完整的施工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 学校基础建设中心现场代表对报送的竣工资料的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准确、有无漏项、竣工图编制是否规范准确、工程联系单是否真实等情况进行仔细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对符合规范的,报学校联合验收小组复审。
第八条 联合验收小组接到报送的竣工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复审通过后由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报告通过批复后,提前1天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员按时到施工现场进行联合验收。
第九条 验收检查时,联合验收小组成员必须认真按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由联合验收小组专人负责填写检查记录。验收基本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七)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条 联合验收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写出验收意见,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2天内将整改通知书发至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3天。整改的内容必须经联合验收小组复查,复查结果必须合格。
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合格的工程,及时向后勤处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所有联合验收资料移交后勤处资料管理员存档。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政府核准、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学校向上级主管职能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配合学校基础建设中心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